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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以施工图形式进行修改;涉及到平面、立面、功能改变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修改时,还必须重新报原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合格后,再报备案机构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实施招标投标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近两年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良工程和文明工地的业绩证明,建造师应有近两年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良工程或文明工地的业绩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实施招标时,招标预算价的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预算价的90%(不含90%),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招标预算价如未包括建筑节能费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招标文件予以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其相关证书(包括建造师、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押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挂牌上岗。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的,材料员、资料员可由同时具备该资格的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的,安全员至少配备2人;50000㎡以上的安全员至少配3人,质检员至少配2人。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中标时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换,确需变换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每月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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