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