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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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