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工作,今后,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各旗政府要认真制订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完善公示和听证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特色博物馆体系建设。各旗政府要根据实际,兴办具有特色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重点做好阿拉善博物馆、居延博物馆、曼德拉山岩画博物馆的筹划、建设工作。要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建特色博物馆,要安排专项经费,重点保护并征集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要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坏追究责任制。要抓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九)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各旗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文物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回。
四、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申报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前期工作,各旗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有序进行,按期完成调查、整理、录入、制作等各项普查任务。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各旗要通过普查,确立重点保护对象,积极推动申报工作,创造条件申报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7年底,要完成盟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核定公布工作,逐步构建国家、自治区、盟、旗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对体系内的项目要安排专项经费,加以重点保护。
(三)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任务重、范围广、长期性的工作,也是文化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需要一定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各级政府要从保护民族文化特色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给予该项工作必要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普查设备、交通工具等保障。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文化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地文化部门要抓紧征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抓好申报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同时要逐步制定完善征集、认定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旗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