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金融业突发事件的因素。
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警戒线的确定,由于各金融机构对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会因季节性、周期性或临时性原因出现对流动性资产需求的骤增或骤减,这就应根据各金融机构情况的不同而酌情确定。
4、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单一机构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阿拉善银监分局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盟行署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应急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制定处置方案,同时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2)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各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为Ⅰ级和Ⅱ级时;处置工作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盟行署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6)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为Ⅲ级时,领导小组要研究提出处置方案,正式处置方案经盟行署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7)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盟行署负责,盟公安局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