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界定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突发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事件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当中依照其监管职责难以解决,确实需要人民银行给予流动性支持的,盟行署应启动本预案。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公众人数较多的,但未造成区域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所涉及旗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旗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和其上一级监管机关共同处置,并将有关处置情况上报盟行署金融办。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涉及金额不大或者涉及公众人数不多的,所涉及旗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旗 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机关。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五)工作原则
1、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露。
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的影响,盟行署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盟行署相关部门、各旗政府及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在盟行署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阿拉善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长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主要领导担任,盟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农牧局、审计局、工商局、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