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保障遇到困难和问题的群众有地方诉求,及时受理并且认真负责地妥善处理。特别是对偏远地区诉求不便的群众,有关基层组织要实行信访代理,避免群众盲目投诉、多头和重复上访。注重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诉求,减少越级上访、无序上访。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市信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事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凡发生围堵党委、政府大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异常上访事端,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亲自赶赴现场处理,迅速疏导群众,稳妥平息事端。对赴京赴省赴市越级非正常上访的,要及时将人劝回,抓好问题的处理。(市信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违反《
行政复议法》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方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注重运用调解、协调等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市法制办会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1、认真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公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注重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为人民服务的作用。对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督促指导其实行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功能,及时为群众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办、市监察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