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编印程序,净化出版物市场,促进我市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发放,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连续性折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后,方可到
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印无《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性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的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五、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编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渲染暴力、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非正式出版物。
六、《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七、委印单位在印制完成后,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交样本三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