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州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以抚州市地方海事局打捞队为基础进行组建,联合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组成“抚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是省水上救援体系的区域救援队伍,接受省水上救援中心的指导(或领导)、指挥,也服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挥和协调。
(2)抚州矿山救护支队(省矿山救援基地直属大队)。是省矿山救援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省矿山救援基地的指导(或领导)、指挥,也服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挥和协调。
(3)城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抚州市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锅容管特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危化品事故等救援。以市消防支队为基础,增加必需的人员和装备,按轻重缓急进行建设,逐步购置生命探测仪、搜救犬、工程破障等先进装备。
6.3.5 各专业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服从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调配,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救援;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业务上接受省、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导。
6.3.6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7 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8 必要时,请求驻抚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6.4.1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市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6.4.2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
6.5.1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商行办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 市经贸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5.3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6.5.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6.5.5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一般5年组织一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6.5.6 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5.7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设区市、县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设区市、县调入所需物资。
6.6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 医疗卫生保障
6.7.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7.2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3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8.1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8.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8.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4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心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武警支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案保卫工作。
6.10 人员防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6.11 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