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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

  5.3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局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
  5.5 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5.1 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以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为依托,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掌握。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6.1.2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工作平台要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应急委员会、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6.1.3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6.1.4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县级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应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1.5  现场指挥部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指挥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果通信中断,要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和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6  市电信、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优先配置资源,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7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传呼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救援装备保障
  6.2.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人救援和抢险工作。
  6.2.4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在原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基础上补充部分人员。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 矿山、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3.4 依托现有救援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若干个市级专业救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和联合救援工作。市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救护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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