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方海事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懈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铁路抢险组、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3个专业组组成。铁路抢险组组长由南铁向乐线铁路管理处负责人担任,铁路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公路桥梁抢险组组长由市交通局负责人担任,市公路局局长、公路、桥梁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电力抢险组组长由市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8)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12)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请求支援。
(13)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4 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及Ⅲ级以上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驻抚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4.1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4.4.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应急委员会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发布
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安监局负责;其他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作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资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员政府给予适应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