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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

  ①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①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l级应急响应行动或者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应急响应行动由县级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县级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 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矿山发生事故灾难,按照《抚州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抚州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灾难.按照《抚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烟花爆竹发生事故灾难.按照《抚州市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应急物资调配,按照《抚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抚州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抚州市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道路变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灾难时,按照《抚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抚州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抚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抚州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南铁向乐线铁路管理处对接牵头承办,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抚州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抚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 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抚州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 发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遭到破坏,按照《抚州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进行响应:
  (1)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县级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4.2.4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3 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调动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3)医疗卫生救护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市卫生局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为组长,事故所在地政府分管卫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事故所在地卫生局局长、医院院长、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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