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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4)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部门预案中具体明确。
  3.1.2 接警、报警。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市应急委员会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补报情况。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程序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电话0794-8287480或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接警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需要支援的项目。
  (4)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市外对本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与邻市交界的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外市相邻县、县相关部门对本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5)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1.3 预 警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范围,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做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
  ④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⑤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事故预警决定经市应急委员会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市应急委员会做出预警决定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做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人待命状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5)市、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6)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号,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市应急委员会做出事故灾难预警决定。
  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并能进行数据交换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应急委员会、市各专业应急指挥部、各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并与省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对接,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出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当市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令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①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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