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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垅、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业务上接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必要时,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市增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煤炭)监督管理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信息办、市矿管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地方海事局、向乐线铁路管理处、市供电公司、电信抚州分公司等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办事机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联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8)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市国资委参与市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4)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5)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7)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协调。
  (8)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南铁向乐铁路管理处负责协调。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1)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信息办、电信抚州分公司、市广电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指导。
  (1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并由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4)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南铁向乐线铁路管理处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6)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17)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协调。
  (1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1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0)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兵把关,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预 测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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