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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受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过程中,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实施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确定后,市代建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市代建办、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总投资10-2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市代建办签署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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