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实施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通知》(许政办〔2007〕96号)执行。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代建办、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市代建办实施代建制管理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市代建办职责
第十条 市代建办职责:(一)负责建立具备代建活动资质条件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
(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四)负责《代建合同》洽谈与签订,对增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变更提出预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整改纠正;
(六)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七)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协助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