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九)企业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建立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十)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江西企业1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经贸委及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对本辖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限推荐3-5名。
中央和省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每个单位限推荐1名。
第九条 推荐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应向市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县(区)经贸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中央和省属企业的推荐报告。
(二)抚州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