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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函

  第二十六条 有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局、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直有关部门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供应。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同时择机动用地方储备粮。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申请。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四)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除采取二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市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市级储备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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