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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函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一)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按照市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四)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二十五条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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