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六)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发展粮食生产,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七)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市质量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十)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一)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以及全省、全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县(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