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市政府成立抚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抚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抚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粮食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一)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指挥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四)向省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市粮食局、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