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函
(抚府办字〔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抚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第三条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特急、紧急两种情况。
(一)特急状态。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
(二)紧急状态。指三个以上(含三个)县或临川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特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