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北部山区林地管理和保护的意见
(焦政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林业生态市的意见》(焦发〔2008〕2号),保护林业资源,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进程,现就加强北部山区林地管理和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础是林地,管理和保护好有限的林地资源,是建设林业生态市的基础性工作。近些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违反《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等规定,不经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北部山区无证采矿、采石、开办饭店、私搭乱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使用林地,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等现象比较突出,屡禁不止,对北部山区森林植被破坏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市林业生态建设进程。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林地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
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或使用林地行为
各县(市)区要组织林业、国土、安监、规划、环保、旅游、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北部山区违法占用或使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严格制止一切违法占用或使用林地行为。森林公安机关近期要会同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组织开展“严打”行动。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乱占、乱开、乱采的,无论是在哪个区域,都要依法严肃处理;今后不准在禁止开发区内批准开发项目。
三、严格执行省、市有关主体功能区划分和加强地表植被保护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和《河南省林业“十一五”规划》(豫林计〔2006〕140号)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等划定为限制开发区,把重点公益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积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差的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划定为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内,除增加林草植被、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如防病虫、防火、森林培育等)和适当开展森林旅游外,严格禁止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和开发。《焦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焦政〔2006〕22号)和《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焦政〔2008〕1号)中,把我市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包括矿产资源所在地等区域。区域内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较强的区域,包括五大景区、水源地、北部山区生态林地等区域。区域内严格禁止有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焦政〔2006〕29号)中明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开发区域内审核审批使用林地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