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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规定职责,搞好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已招用人员的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工时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押身份证(户口簿),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职工,拐骗劳动者或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煤炭、安监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入井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卫生许可及农民工食宿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案件进行查处,并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经营组织。
  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就业特殊保护情况和流浪人员、严重智障伤残人员收容援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税务登记及计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配合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职工善后安置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至20日)
  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书面审查表。
  逾期未报送自查书面材料或填报情况不实的用人单位,列入重点监察对象,依法从重处罚。有关自查书面材料表格可以从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yldbz.gov.cn)下载(打印格式为A4纸),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材料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管辖范围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可在太原市人民政府网浏览或下载(http://www.taiyuan.gov.cn/?wy=719&lb=147)。各级各部门要安排好督促工作,及时通报自查情况,掌握工作动态,确保自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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