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定和化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区)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学校项目要按规定立项报批,政府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批,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各县(区)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县(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四)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 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正确 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 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搞建设、上项目。对不符合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和控制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的学校和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债务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