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决策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督办,既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又是督查工作贯穿始终的主线。各地政府及各部门对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中明确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的事项,要实行规范、严格的督查办理工作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中明确列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的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拟定督办方案,逐项进行分解,明确督办任务、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根据授权协调组织开展督查活动。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落实时限要求,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坚决杜绝拖、压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专项督查。领导批示是指导、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的专项督办工作当成自己的重要职责,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要进一步完善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责任制,凡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事项,应由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承办,不仅要亲自督促查办、协调过问具体办理情况,还要负责审核、签发督办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各地政府及各部门在收到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反馈工作结果,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批示中明确要求上报时间或限期办理的事项,要按时上报结果;对紧急、特殊事项,要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立即办理,及时上报。对无正当理由,限期内未办结或未反馈情况的,要通报批评;对延误办理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调督查。督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整合督查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要加强政府督查系统内部的联系沟通,定期召开督查工作会议,通报督查工作情况,促进上下联动,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政府领导同志授权或工作需要,发挥协调督查作用,适时组织开展协调督查、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督查任务。对一些重大、紧急、涉及面广的督办事项,政府督查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开展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对上级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督办事项,各地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发现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能因地区、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承办督查任务时,如遇涉及其它地区或部门责任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的,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为研究落实督办事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协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出席。根据主办单位要求,政府督查室可派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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