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是推进督查工作的保障。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细则(修订)》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制度,通过建立严密的督查统筹协调制度、督办分解制度、情况反馈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和联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制度等,明确职责,划分事权,规范程序,理顺关系,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督查工作领导制度。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开展政务督查,定期研究部署重大督查工作,确定督查工作年度计划或阶段性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协调开展重大督查活动。政府督查室作为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处理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协调办理上级督查组对本级政府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具体事宜。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督查工作领导体制,努力形成统筹协调、运转有序、落实有力的督查工作体系,通过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政府及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树立督查工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不断强化督查工作职责,防止和克服督查工作“缺位”、“越位”。要健全和规范督查工作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使督查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严格对督查立项的审核把关,准确界定督查内容,防止督查工作片面化和随意性,解决好“督什么”的问题;要根据督查内容,科学拟定督查方案,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好“怎么督”的问题;对重大督办任务,要将督办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分解细化,明确督办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抓好督办落实,确保督办责任到位;在办理督查事项中,对复杂、重大的问题,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并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确保落实。
(三)完善督查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要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的考核、通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督查工作效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检验干部作风、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督查工作与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兑现奖惩。年中依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进行跟踪检查,年末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逐项考核。通过发挥督查手段的推动、监控、验证作用,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决策的落实。省政府督查工作已纳入省直目标绩效管理,对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统一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查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督办措施不力、督办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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