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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依法经营,有强烈的质量法制意识,法定代表人重视质量工作;

  (二)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服务行业有较高的营业额和销售利润,顾客满意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三)是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四)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ISO9000族标准、《卓越绩效标准》和5S、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体系通过认证并有效运行,取得显著成效;

  (五)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顾客重大投诉事件的发生(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没有发生质量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七)配有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服务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泰州市质量奖时优先考虑:

  (一)通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的;

  (二)获市级以上质量荣誉称号的;

  (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或“知名商标”称号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泰州市质量管理奖申请表”或“泰州市服务质量奖申请表”,所在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初审后,将材料一并报泰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用户评价。泰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函调形式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的评价意见,并向申报企业反馈用户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合议评估。泰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进入合议阶段的企业进一步进行详细分析和系统评估,严格控制并确定现场受检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审查组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企业是否按其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经现场审查后,审查组进行综合评价,撰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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