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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鹤壁市2008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宣布失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鹤壁市2008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制订的《鹤壁市 2008 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2008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八年三月一日)

  2008年,全市消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 〕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 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鹤政〔2006〕46号) 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坚持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大力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深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建设

  (一)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好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政府与所属职能部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 100%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与行政村、城镇社区等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 90% 以上。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将消防安全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要认真组织开展年终消防目标考核工作,通报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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