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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本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生活用水0.6元/立方米,工业(含办公)用水0.7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用水1.0元/立方米。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使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污水,水质(由市环保部门定期取样化验)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50%征收;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70%征收;达到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100%征收。劣于三级标准的污水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排污者应当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必须按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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