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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2007年度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6.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以及抗洪救灾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蚌埠市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加快崛起、构建和谐蚌埠、促进全民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集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民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认真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坚持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
  3.依靠职工办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职工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4.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在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5.农村基层单位在农业科技成果开发、推广以及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1),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四、评选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农村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把关,接受监督。推荐申报的集体和个人均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公示,并经本级党组织同意;推荐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先进集体要经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环保、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审核把关,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工会经费。推荐申报的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任现职2年以上(含2年)。评选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考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委。市评选委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后,在蚌埠日报上公示,最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农民劳模评选由各县、区推荐,报市农委审核把关。
  (四)2004年以来被评为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在市级技术比赛中被授予技术状元称号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现仍在原工作岗位并继续保持先进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五)2007年以前已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以上者,如无特别突出成绩,本次一般不再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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