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有条件保留盘县印江县单采血浆站的函的决定
(黔府发[2008]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12月29日,省卫生厅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有条件保留盘县、印江县单采血浆站的函》(黔卫函〔2007〕365号)。该文内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卫生部、中央编委办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擅自代省人民政府答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铜仁地区行署,同意有条件保留盘县、印江县单采血浆站,属于不适当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撤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有条件保留盘县印江县单采血浆站的函》(黔卫函〔2007〕365号)。
二、立即停止恢复盘县、印江县单采血浆站的相关工作,恢复设立盘县、印江县中心血库。
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铜仁地区行署、省卫生厅要加强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盘县单采血浆站、印江县单采血浆站撤销后的相关善后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