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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我省各类经济单位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地人民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贵州省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
  贵州省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晓东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唐德智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陶谋立 (省统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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