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黔府发〔200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认真搞好经济普查,是履行政府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实施,保证质量,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的对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指标体系复杂、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普查结束后即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重大省情省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