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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严格执行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的同时,抓紧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焦炭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具体如下:
  调查内容:煤炭、电力、焦炭生产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煤炭、电力、炼焦生产企业和个体生产单位(煤炭企业按省安监局核定的颁证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建立煤炭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统计制度,将现有调查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企业,将调查区域由省际间扩大到地区间。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经销企业专营的产品,其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健全“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批发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由中石油贵州分公司、中石化贵州分公司的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分地区流入与流出量数据。
  (四)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行业协会提供。
  (五)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实施能源消费统计,一是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准确资料以及仍有缺口的能源品种予以弥补;二是了解能源消费结构变化,进而分析经济发展特别是行业发展与能源消费的关系,分析节能降耗政策、措施的实施和执行情况,为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三是解决地、县因无法通过能源供应统计而只能通过能源消费统计核算能源消费总量的问题,满足分级考核的需要。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的核算基础,建立涉及各行业能源消费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分地区的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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