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再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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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缴费年限 │提高标准(元)│
├────┼─────┼───────┤
│退 休 │ 不满15年 │ 10 │
│ ├─────┼───────┤
│ │15年-19年 │ 13 │
│ ├─────┼───────┤
│ │20年-24年 │ 16 │
│ ├─────┼───────┤
│ │25年-29年 │ 19 │
│ ├─────┼───────┤
│ │30年-34年 │ 22 │
│ ├─────┼───────┤
│ │ 35年以上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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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职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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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