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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皖政〔2008〕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盘活存量,节约增量,集约高效,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二、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各地要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组织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明确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积极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途径,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土地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直接予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2008年5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供应对象开发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规模,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坚决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凡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其土地供应方案须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执法监察,重点查处闲置、浪费和擅自降低土地开发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各市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开发区扩区建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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