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卫防〔2008〕9号)
各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我市发现某个体诊所使用假狂犬疫苗给犬伤者接种的事件,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省卫生厅和市委、市政府极为关注和重视。省卫生厅派出专家组赶赴我市,指导做好事件的处置,同时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狂犬病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彻底追查假苗来源,消除隐患。对此,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人用狂犬疫苗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泰卫防[2008]8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狂犬疫苗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厅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精神,切实做好狂犬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狂犬疫苗接种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疫苗是用于预防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药品)。切实加强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既是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又是保证接种质量、接种安全,防止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发生和假冒伪劣制品用于人群接种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等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狂犬疫苗接种管理工作。
二、坚持标准,规范狂犬病门诊处置工作
各市(区)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苏疾控[2006]73号)以及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门诊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卫防[2004]49号)的要求,坚持标准,规范狂犬病门诊处置工作。凡未经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展狂犬疫苗接种以及狂犬病门诊处置工作。经审批确认取得资质的单位,要在基本条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免疫球蛋白)的冷藏和储备等方面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犬伤人员的门诊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狂犬病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