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
(泰卫防〔2008〕3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接生单位签发,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发证,手写无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分娩单位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报告单》;
2.《孕产妇保健手册》;
3.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三、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档案证明:住院分娩时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新生儿记录等复印件一份,分娩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说明“与原件无误”;
2.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子女未申报户口证明(电脑打印,手写无效)并盖章;
3.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4.原发证单位证明或新生儿出生报告单。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一律视为补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档案管理。
1.各发证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新生儿出生报告单》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一起归档,并在存根联上双签字(发证者、领证者);
2.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原始档案及发放登记本复印件交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并填写档案交接记录表。海陵区、市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医疗单位须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一并交市妇幼保健所,并作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