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民集中居住点优惠。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点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所免规费用于小区内配套建设。
5.市区高层建筑优惠。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凡单幢层数在8-11层(含8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含12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作为高层住宅专项补贴资金,对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按每年1000元/台的定额(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专项用于电梯检测、维护费等支出。对在2010年前购买高层住宅的业主,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仍按多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标准缴纳。
三、投资三产项目优惠政策
(一)大型商贸市场
1.规费优惠。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一次性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对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市场开业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
2.税收优惠。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所产生的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用于市场招商。
(二)旅游项目
1.土地优惠。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饭店、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符合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大型旅游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2.规费优惠。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其开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奖励返还。
3.税收优惠。对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其他新开办的大型旅游企业,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三)物流项目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全额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80%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四、投资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
1.准入优惠。鼓励各类机构和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凡需行政许可的优先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办社会事业项目的报批和上级扶持政策的争取等工作。
2.土地优惠。凡是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实行划拨供地。对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格按投资额大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