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四)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患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