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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保字〔2008〕2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3月下发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对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的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重症慢性病。
  (三)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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