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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16.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1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四、加大财政引导

  19.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制度。自2008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登记、跟踪扶持等创业促进工作的奖励或补贴。

  20.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21.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2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3.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自主创业,可继续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完,也可根据创业需要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24.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25.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经户籍地残联审核后,可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完善创业服务

  26.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可依托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改建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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