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放宽准入领域和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开放;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自主选择和申请经营项目;对超范围经营的,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乡镇(街道)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等均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规范。
6.放宽冠名限制。允许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淮安”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二、实行税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