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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应当依据各项评定标准,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法公开评定。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区(点)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告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乡村旅游区(点)服务和管理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未取得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三)任意哄抬价格或者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他人名誉;

  (六)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

  (七)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八)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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