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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可以成立由旅游、农林、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组成的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市、县级市、区乡村旅游区(点)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评定乡村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二)设置游客接待中心,配有讲解员、旅游咨询、游览项目介绍、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环境整洁,交通便捷,设有停车场地,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

  (四)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废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油烟、废气应当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乡村旅游区(点)内的景点、道路、厕所等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指示牌、参观说明牌,标识规范、醒目;

  (六)乡村旅游区(点)应当设有基本的医疗救护点,配有基本的医疗救护设施和人员,医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值班;

  (七)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法律、法规规定要有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八)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意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证照,文明经营、诚信服务。

  第九条 申报乡村旅游区(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款申请材料、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如发现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 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应当按照自检--申请--初评--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区(点)自检结果达到规定标准的,向所在地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申请。经所在地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初评后,报市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评定。评定合格的乡村旅游区(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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