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保字〔2008〕3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实施提标扩面。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家庭年人均收入683元提高到86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437元/年、人(含中央财政补助的12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177元/年、人。
2008年农村低保资金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317元补差标准计算;2008年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177元补差标准计算。省与市、县(区)按7:3比例承担。原省辖八市所辖区由农村特困生活救助转为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只承担原农村特困生活救助省级应负担的经费。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低保资金,用于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差水平。对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先按人均120元标准补助各地;剩余资金,用于提高各地的农村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水平。中央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需各地安排配套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加大审核力度,真正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困难程度,分对象、分标准实施救助。要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与本级配套的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