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解决途径和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 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Ⅰ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Ⅱ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Ⅲ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Ⅳ 搜集并保护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Ⅴ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Ⅵ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采取分级报送的方式。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盟行署,同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2)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信息报送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 事件的经过、参与人数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 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 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 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 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盟内主要新闻媒体和驻锡新闻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或内部情况通报等形式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要在盟行署或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盟行署或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盟直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