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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进城务工农牧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进城务工农牧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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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锡林郭勒盟进城务工农牧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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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进城务工农牧民大病
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我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牧民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农牧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内劳社办字〔2006〕1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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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根据我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以及农牧民工实际承受能力,建立“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保障适度、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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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锡盟境内雇用农牧民工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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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农牧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按年度、足额缴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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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建立劳动系之日起在30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农牧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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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农牧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以旗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在其参保缴费地享受当期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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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农牧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农牧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费率确定为2.5%。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全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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