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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5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推动我盟蒙医中医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蒙医中医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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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医药、中医药在我盟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蒙医药、中医药在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倍受广大农牧民患者的信赖。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和自治区《决定》精神,加快蒙医中医事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作为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的现实需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按照“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把蒙医中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明确促进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思路。要认真分析本地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现状,研究解决中蒙医事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蒙医中医发展给予政策倾斜,提供经费保证,制定有力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蒙医中医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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